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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奖励补助申报条件指南

文字: [大] [中] [小] 2020-06-22  浏览次数:

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奖励补助申报条件指南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021年1月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原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五、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文化旅游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2月27日,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5000亿元专用额度内,向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合计210亿元,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其中支农再贷款额度2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140亿元、再贴现额度50亿元。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LPR加50个基点的涉农、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再贴现专用额度优先支持涉农票据、文化旅游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 

三、政策出处

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皖文旅发〔2020〕35号)

四、申报条件

 

本次新增的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是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要向重点领域、行业和地区倾斜,在现有支持领域基础上,重点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资金需求,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对防疫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申报流程

各市文旅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本区域文旅企业再贷款需求进行统计,由指定商业银行与贷款需求企业对接。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2.2020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具体政策细则待银保监会发文确定。

三、政策出处

1.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申报条件

1.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2.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1月25日以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银行。

六、申报流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先提出申请,银行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同意的,与企业商议确定具体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同意的,应向企业说明具体理由。需要强调的是,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是疫情期间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银企双方必须协商确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务热线。

小微企业续贷(无还本续贷)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政策出处

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2.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办发〔2019〕5号)

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四、申报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2.信用状况良好,履约付息正常,积极配合贷款调查、管理,无欠息欠贷等不良行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纪录;

3.原信贷资金质量分类为正常类,且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4.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5.申请续贷的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金额应不超过原贷款金额;

6.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银行。

六、申报流程

小微企业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务热线。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支持中小微企业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直投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2020年,从省财政支持“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直投。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要求实现较好且连续两年完成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扩大合作规模或支持其新设子基金。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

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推进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容提质增效,确保2020年新增挂牌企业2000家,其中科创板1000家,提高融资覆盖率,力争科创板融资覆盖率达到30%以上。推动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股份制企业挂牌,孵化培育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路演中心,定期举办融资对接、路演宣传等活动,力争2020年帮助企业融资170亿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支持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金融创新产品推广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确保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1000亿元以上。完善“税融通”业务规则,力争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简化续贷过桥资金办理流程,力争2020年资金周转次数16次以上、累计续贷600亿元以上。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融资担保费率优惠

一、政策类别

 金融(融资担保)

二、政策内容

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发挥省级农业产业化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五个一批”工程实施,构建金融支持“五个一批”工程的风险分担和经营风险分散机制。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填写项目申报书;

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门

 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三、政策出处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工办〔2019〕29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填写项目申报书;

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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